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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素琴
洪文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許橞涓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告 郝效文
許陳金枝
楊建忠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靜
上列被告許橞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 號、第189 號),經原告對被告六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許橞涓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六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鄭光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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