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重附民,2,200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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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淑芳
鄭麗雲
陳美麗

吳寶枝
陳美珍
羅文中

李惇韻
李春柑
黃潔如
詹芙蓉
薛麗玟
被 告 鄭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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