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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許 辰 舟
法 官 孫 曉 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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