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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丙○○因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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