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附民,27,200907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李憲璋

上列被告李憲璋因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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