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8,附民,37,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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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955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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