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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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