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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勳家
選任辯護人 胡文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568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98年度士交簡字第1021號)認不宜,經簽請改分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金美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鄭金美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雨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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