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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 蕭玥騰
曾玥瑪
被告 黃正晃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易緝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諭知免訴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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