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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49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並補充:㈠犯罪事實部分:甲○○自民國97年11月1 日起至98年10月16日止,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齊家公寓管理公司)派駐址設臺北市○○區○○路5 段127 號信義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香榭社區管委會)擔任社區主任,負責代該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繳交相關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需款孔急,乃萌生於每次收取之管理費中挪用一部分還債之動機,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前址社區內收取、提領社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費用後,未將款項返還香榭社區管委會,而予以侵占入己,總計侵占新臺幣(下同)90萬3,918 元。
嗣經香榭社區管委會清查帳目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㈡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中就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則本件被告於97年12月2 日至98年10月16日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齊家公寓管理公司之財產利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爰審酌被告為解決自己所積欠友人之債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占社區管理委員會款項之方式,違法取得財物,造成被害人齊家公寓管理公司因此受有代墊短少款項之財產上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又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償還所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三、公訴人另以被告就香榭社區管委會於98年10月29日及98年10月20日所短少之「大門修繕費」、「七夕情人節活動」及「教學費用」等3 筆款項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告派駐香榭社區管委會擔任社區主任之時間,係自97年11月1 日起至98年10月16日止,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參見99年度偵緝字第492 號偵查卷第41頁至第42頁、本院卷第29頁),被告既於上開任職期間內,方有負責代理該社區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繳交相關費用之業務上職權,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前揭香榭社區管委會於98年10月20日及98年10月29日所短少之3 筆款項有何侵占或盜領情事,則被告就此部分是否成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既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項目│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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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戶裝潢│ 97.12.02 │50,000元 │3樓之7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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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戶裝潢│ 98.02.17 │50,000元 │6樓之8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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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區住戶│ 98.02.28 │26,920元 │12樓之14、97年7 月至98│
│ │管理費 │ │ │年2月份(僅侵占其中5個│
│ │ │ │ │月份之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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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住戶裝潢│ 98.03.13 │50,000元 │19樓之11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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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住戶裝潢│ 98.03.13 │50,000元 │9樓之1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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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住戶裝潢│ 98.04.01 │50,000元 │2樓之5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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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住戶裝潢│ 98.06.01 │50,000元 │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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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社區住戶│ 98.06.04 │8,828元 │4樓之1、98年5-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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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社區住戶│ 98.06.09 │32,484元 │16樓之1、98年1-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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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社區住戶│ 98.06.10 │9,932元 │10樓之9、98年3-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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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社區住戶│ 98.06.10 │5,904元 │8樓之12、98年4-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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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社區住戶│ 98.06.17 │5,214元 │9樓之1、98年5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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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住戶裝潢│ 98.07.24 │50,000元 │4樓之9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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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二次區大│98.7-8月間│18,000元 │ │
│ │餐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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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住戶裝潢│ 98.08.05 │50,000元 │7樓之16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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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玫瑰花及│ 98.8.25 │4,750元 │ │
│ │巧克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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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社區住戶│ 98.09.01 │13,152元 │7樓之2、98年4-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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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社區住戶│ 98.09.01 │13,152元 │5樓之2、98年4-6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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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社區住戶│ 98.09.01 │8,768元 │7樓之2、98年7-8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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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社區住戶│ 98.09.01 │8,768元 │5樓之2、98年7-8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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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8年中秋│ 98.09.09 │150,000元 │ │
│ │晚會預支│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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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社區住戶│ 98.09.15 │27,070元 │8樓之1、98年5-9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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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社區住戶│ 98.09.15 │25,920元 │8樓之2、98年5-9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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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社區住戶│ 98.09.15 │30,688元 │13樓之14、98年3-9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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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社區住戶│ 98.09.17 │15,642元 │15樓之15、98年7-9月份 │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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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社區住戶│ 98.09.20 │48,726元 │10樓之15、98年3-11月份│
│ │管理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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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住戶裝潢│ 98.10.07 │50,000元 │3樓 │
│ │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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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金額 │903,91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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