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審易,1560,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光美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
被 告 嚴成達
嚴成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吳明蒼律師
許仁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鄧光美告訴被告嚴成達、嚴成國傷害、告訴人嚴成達告訴被告鄧光美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鄧光美、嚴成達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