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859,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淑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淑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淑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施淑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