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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97年5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3 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 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58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6 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4 月30日,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公函所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宗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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