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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士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士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 由具保人即被告劉士吉於民國97年12月2 日因其所涉贓物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千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並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前開贓物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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