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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俊騰
被 告 李晏誠
被 告 胡傑偉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咸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違反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11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幣1,650 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資據被告等人於該案警詢中供承無訛,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詳實。
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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