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884,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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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震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EDHARDY」商標之外套貳件、T恤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震宇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EDHARDY」商標之外套2件、T恤15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2053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前揭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上開外套2件、T恤15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2053號)為「EDHARDY 」商標仿冒品乙情,並有卷存鑑定報告書1 份為憑,足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又該外套、T 恤為被告所有乙節,亦據被告供承在卷。

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上規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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