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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151 號),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15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下同)伍拾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2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15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伍拾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27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8頁、第71頁、第89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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