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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國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5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
受刑人莊國榮於94年6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莊國榮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3 月、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7 年10月,於94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7 月2 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9 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61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 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15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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