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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煌宗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8 號、99年度執字第2803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煌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曹煌宗(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793 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046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382 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99年度毒偵字第793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就本案與受刑人所犯之另案(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228 號)定應執行刑6 月確定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裁判書各1 份在卷可參。
(三)然迨至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傳拘受刑人,及送達將沒入保證金之通知等情,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1月9 日以士檢清執丁緝字第2049號發佈通緝等情,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沒入保證金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通緝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證,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
從而,本院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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