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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柏毅因犯6 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1 件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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