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935,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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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惠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惠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惠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其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5 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2 月17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3 月17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76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56號函檢送之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裁判書各1 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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