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聲,1952,2010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純義
具 保 人 呂陳金桃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陳金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陳金桃因受刑人即被告楊純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1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駁回後,再為上訴,於98年10月22日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1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9年8 月26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54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68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於99年10月4 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本院97年12月23日刑保Ⅰ字第121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

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原因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