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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國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72 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國彬業已知錯悔過,而伊叔父日前逝世,懇請讓伊具保送其最後一程,嗣法事儀式完畢後再執行羈押,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國彬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6 日起執行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坦認犯行,並有證人指訴及照片等物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事由,其既有如上之羈押原因,且該原因並未消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稱因親人過世希能送行乙節,並非停止羈押之理由,本院自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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