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訴,221,2010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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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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