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訴,243,2011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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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浩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崇浩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王崇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執行羈押,於同年5 月15日、同年7 月15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且經本院於100 年9 月5 日以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量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之重刑,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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