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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王國琛
王林愉美
被告 徐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 年2 月25日所為之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有組織不合法之違誤,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0 年2 月25日以案件繁雜為理由,所為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所為之裁定,由原承辦法官黃珮茹獨任為之,非由本庭合議為之,故該裁定顯有組織不合法之違誤,爰將該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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