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重附民,3,2011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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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王國琛
王林愉美
被告 徐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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