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新加坡商興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何理察
訴訟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
林之嵐律師
被 告 李淑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上開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部分有罪,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全部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223 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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