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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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