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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周O O 年籍詳.
法定代理人 楊O O 年籍詳.
被 告 葉凱仁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140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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