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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2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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