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9,附民,259,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宋靝屹
被 告 何石城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318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後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石城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本件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以98年度易字第318 號諭知駁回追加起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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