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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張淑慧
被 告 鄭莉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5 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一份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淑慧告訴被告鄭莉紘相姦案件,業因原告於刑事案件中當庭撤回其告訴,並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雨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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