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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宜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9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故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業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並依約賠償告訴人,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
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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