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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茹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00年6 月2 日以新北警淡刑字第1000018723號移送書報告被告陳茹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已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31 、1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598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6月17日航藥鑑字第100335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100 年度保管字第2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6600公克,淨重0.4600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4598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6 月17日航藥鑑字第100335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偵查卷第44-6至44-7頁);
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31 、1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偵查卷第42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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