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17,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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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曉玲
具 保 人 洪念祖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念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念祖因受刑人即被告洪曉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98年度保刑字第13號)、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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