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40,201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欽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欽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本件受刑人黃欽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