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53,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金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9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金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范金寶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 、3 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六十日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