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聲,1565,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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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和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字第134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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