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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遠暐
具 保 人 吳林金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林金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具保人吳林金玉於民國99年4 月14日因被告吳遠暐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前逃匿,迄未到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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