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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定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定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定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定宇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案件,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案件,曾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4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 年7 月28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 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編號5 所示,受刑人不服後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判決駁回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 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徒刑如附表編號6 所示,受刑人不服後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已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6 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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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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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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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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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9年9 月2 日上午6 時至│ 99年9 月2 日上午7 時至│ 100 年1 月21日下午9 時 │ 100 年1 月21日下午9 時 │ 100 年1 月6 日上午某時│ 100 年1 月6 日上午6 時│
│ │ 7時許 │ 8 時許 │ 1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 │ 1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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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 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
│查│案 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 │ 100 年度毒偵字第357號 │ 100 年度毒偵字第357號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85號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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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 99年度訴字第3531號 │ 99年度訴字第3531號 │ 100 年度訴字第305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305 號 │ 100 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 100 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年1月28日 │ 100年1月28日 │ 100年4月15日 │ 100年4月15日 │ 100年4月15日 │ 100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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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 99年度訴字第3531號 │ 99年度訴字第3531號 │ 100 年度訴字第305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305 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 100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3月15日 │ 100年3月15日 │ 100年5月2日 │ 100年5月2日 │ 100年5月26日 │ 10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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