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0,附民,105,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羅德水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被 告 張榮輝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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