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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楊振國
被 告 葉庭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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