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宸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郁騏告訴被告趙宸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當場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5,000元,告訴人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