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于瑩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于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于瑩前因毒品、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21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1 月2 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1302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