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聖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聖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聖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 月4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聖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並依法定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3年6 月,受刑人於97年1 月4 日起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8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2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1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