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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台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以民國100 年3 月17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00001675號函送之被告陳台廣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4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然其中於99年11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1 段88號之9 、10、11號7 樓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電阻器,均為仿冒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註冊之「YAGEO 」商標之電阻,此有鑑定分析書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既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商標法第83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台廣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4471號卷四第276 頁)。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分析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附卷可佐(見100 年度偵字第4471號卷一第22頁至第41頁、第4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不知之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始符刑法第4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並可防杜仿冒商標商品再度流入市面,避免危及交易安全及智慧財產權益,降低商標權人再次受到侵害之風險。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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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個)│ 備 註 │
├──┼───────────┼─────┼─────────────┤
│ 1 │ CC0603 KR X5R 6BB475 │8000 │ │
├──┼───────────┼─────┼─────────────┤
│ 2 │ CC0603 KR X7R 9BB182 │12000 │ │
├──┼───────────┼─────┼─────────────┤
│ 3 │ CC0603 JR NPO 9BN510 │4000 │ │
├──┼───────────┼─────┼─────────────┤
│ 4 │ CC0805 JR NPO 9BN560 │36000 │ │
├──┼───────────┼─────┼─────────────┤
│ 5 │ CC0201 JR NPO 8BN330 │15000 │ │
├──┼───────────┼─────┼─────────────┤
│ 6 │ CC0402 JR NPO 9BN331 │10000 │ │
├──┼───────────┼─────┼─────────────┤
│ 7 │ CC0402 DR NPO 9BN8R0 │20000 │雖依鑑定分析書記載為10000 │
│ │ │ │個(見100 年度偵字第4471號│
│ │ │ │卷一第23頁),惟依保二總隊│
│ │ │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扣│
│ │ │ │押物品清單所載,應係20000 │
│ │ │ │個之誤載(見100 年度偵字第│
│ │ │ │4471號卷一第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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