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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亞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99 年度偵字第 9880 號),聲請宣告沒收( 100 年度執聲字第 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 DVD 光碟片拾壹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亞萍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DVD 光碟11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3175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之規定,於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 年4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押如主文所示之所示盜版DVD 光碟11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第 259 條之 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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