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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衛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9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衛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衛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9 月,於民國99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衛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9 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7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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