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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自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選任辯護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孫崇騰、張治安、王淑芬被訴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裁定,在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查,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0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說明,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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